关于重新修订《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工作的说明

来源:山东省佛教协会   时间:2022-09-05 19:21

关于重新修订《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工作的说明

山东省佛教协会2020年8月通过并实施的《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称“原《实施细则》”)在我省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的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原《实施细则》促进了我省佛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有效提高了我省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的工作效率,保障了省佛教协会的教务工作顺利开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宗教团体对教职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这两年颁布实施的《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规范管理和作用发挥提出新的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落实全面从严治教要求,加强我省佛教自身建设,维护佛教良好形象,促进佛教健康传承,规范我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我省佛教教职人员综合素质,省佛教协会开展了重新修订《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工作,目前已完成《实施细则(试行)》制定工作。

一、相关依据

主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全国汉传佛教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山东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参考借鉴江苏、浙江、河南等兄弟省份的经验做法,力求提高省佛协对佛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和管理效能,使我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加系统高效,更加符合我省佛教自身的实际情况。

二、工作开展情况

此项工作从今年年初开始酝酿,并列入省佛协年度计划。4月份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山东省佛教界教风建设的两年行动方案(2022-2023)》后,省佛协综合办公室在省民族宗教委联络中心帮助下,完成了《实施细则(试行)(讨论稿)》,于8月2日发省佛教协会班子成员初步征求意见,并请省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处和宗教一处进行了政策指导。8月22日,省佛教协会下发了《关于请认真研究并做好〈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工作的通知》,向全省16市佛教团体征求了意见。8月26日上午,济南市佛教协会在千佛山兴国禅寺举办《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会,省民宗委宗教事务联络中心、省佛教协会相关人员参加座谈会,充分听取了意见建议。

截止到8月29日,共收到意见建议21条,采用15条,形成了《实施细则(试行)(审议稿)》。9月1日,在省佛教协会会长办公群再次征求了意见,全体一致通过《实施细则(试行)》,并定于9月2日正式实施。

《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约14249字,其中正文6238字,相关解释说明、认定规程及各类表格8011字)共六章三十三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一~三条),主要内容为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第二章为认定程序(第四~九条),主要内容为申请认定佛教教职人员资格的相关资料、程序步骤等;第三章为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十七条),主要内容为《佛教教职人员证》的使用管理,以及《佛教教职人员证》延期审核的相关资料、程序步骤等;第四章为履职及信息变更程序(第十八~二十条),主要内容为佛教教职人员跨地域从事宗教活动的相关要求和程序;第五章为惩戒及退出程序(第二十一~二十八条),主要内容为列举佛教教职人员应受到惩戒的情形以及取消教职人员资格、退出教职人员队伍的相关要求和程序;第六章为附则(第二十九~三十三条),主要内容为相关资料报送要求和其他等。

为确保重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试行)》实用、好用、管用,还起草了《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解释说明(共12条);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规程;认定、迁出、迁入、注销等各类表格10个;《佛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承诺书(样本)和常住佛教团体、院校或场所出具的《关于***法师的常住证明》等。

三、下步工作打算

1.省佛教协会和各地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活动场所以适当方式组织宣传学习,并贯彻实施。

2.指导各市佛教协会按照《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和时间节点,及时组织或督促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对符合申请认定佛教教职人员条件的人员进行相关资料信息收集准备、填写、汇总以及人员的审查、审核工作,推动我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工作有序进行。

3.指导各市佛教协会对未及时办理佛教教职人员证延期审核的人员和情况,做好统计、分类、研判、推动等工作,按照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开展一次性补办相关手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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