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制定出台《山东省宗教教职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山东省佛教协会 时间: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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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宗教领域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守法履约、诚实守信的和谐宗教环境,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宗教教职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开展宗教教职人员信用管理作了“五个明确”。一是明确了开展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关联合理、审慎适度原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是明确了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路径。信用信息分基本信息、不良信息、荣誉信息三类,主要通过省智慧宗教信息化平台实施数据交换及省市县三级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采集录入实现归集。三是明确了信用评价及应用方式。规定信用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较差五个等级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四是明确了信用修复的程序和条件。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主动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依据程序,申请对自身的不良信息进行信用修复。五是明确了信用安全与保护工作要求。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有责任加强信用安全防护,同时对信用信息使用提出明确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支持引导宗教界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全面从严治教,带头守法遵规、提升宗教修为。同时强调,要探索建立宗教领域征信体系。《办法》的出台,属国内首家,具有开创性,将有效解决当前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不断完善宗教事务治理制度机制,有力推进全面从严治教部署要求落实落地,探索加强宗教领域国家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佛教教务管理,维护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活动场所常住的比丘、比丘尼。

第三条 申请认定佛教教职人员,应当圆具三坛大戒(获得由中国佛教协会颁发或认可的戒牒;持境外戒牒者,传戒法会须是与中国佛教协会联合举办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坚持我国佛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信仰纯正,勤修三学,遵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20周岁以上,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

(四)有一定佛教学识,能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具备基本佛事法务活动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佛教教职人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注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未逾五年的;

(二)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及受到管制、拘役刑事处罚未逾五年的。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拟认定的佛教教职人员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佛教团体、佛教院校或佛教活动场所常住一年以上并取得戒牒后,应当由本人向佛教团体、佛教院校或佛教活动场所属地的县(市、区)佛教协会提出认定申请。拟认定的佛教教职人员常住佛教团体、佛教院校或佛教场所应当督促并协助其及时按照程序办理教职人员申请认定和备案工作。所在地未设县(市、区)佛教协会的,或未设区市佛教协会的,直接向上一级佛教协会申请,直至省佛教协会。

第五条 拟认定的教职人员申请认定时,应首先填写《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2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2份);

(三)戒牒(复印件2份);

(四)常住佛教团体、院校或场所的属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复印件2份);

(五)遵守《佛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承诺书(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六)提供简历中的高中(含)以上相关学历证明(含国民教育学历和宗教院校教育学历)(复印件2份);

(七)婚姻状况为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2份);

(八)近期正面免冠,剃除须发僧装蓝或白底2寸彩照3张。

(九)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县(市、区)佛教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根据第三条规定完成审查,在《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表》相应处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佛教协会汇总材料,填写《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汇总表》并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及时报送设区的市佛教协会。

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佛教协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材料。

第七条  设区的市佛教协会自收到各县(市、区)佛教协会申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查,在《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表》相应处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佛教协会汇总材料,填写《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汇总表》并附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及时报送省佛教协会。

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佛教协会一次性书面告知,并退还其材料。

第八条  省佛教协会收到各设区的市佛教协会申报的相关材料后,在材料审查基础上,对相关人员开展认定前培训,汇总符合条件并通过考核考察的人员的材料,填写《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汇总表》,经省佛教协会会长办公会通过后予以认定。

省佛教协会完成认定工作后及时履行备案程序,通知相关人员填写由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并提供所需材料。

未予认定的,省佛教协会一次性书面告知,并退还其材料。

第九条  收到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备案函后,省佛教协会制作《佛教教职人员证》并印制二维码、录入电子信息档案后登记发放。

第三章  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佛教教职人员证》应当由本人持有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佛教教职人员在讲经、主持宗教活动、外出挂单、参加学习培训时须携带《佛教教职人员证》。

第十一条 《佛教教职人员证》一般有效期5年,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向佛教团体、院校或场所所在地县(市区)佛教协会提出延期申请。61周岁(含)至70周岁教职人员证有效期为十年;70周岁以上(含)教职人员证为长期有效。无故逾期6个月不按照程序申报延期的,省佛教协会启动暂停或注销教职人员资格程序,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  经我省认定备案的佛教教职人员申请《佛教教职人员证》延期时,应填写《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证延期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佛教教职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户口簿的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1份);

(三)佛教团体、院校或场所出具的《常住证明》(复印件1份);

(四)戒牒(复印件1份);

(五)婚姻状况为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1份);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备案后存有婚姻关系的,省佛教协会根据佛教戒律及相关规章制度,作出惩戒处理。

第十  县(市、区)佛教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7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证延期申请表》相应处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县(市、区)佛教协会填写《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证延期申请汇总表》后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及时报送设区的市佛教协会。

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佛教协会一次性书面告知,并退还其材料。

 第十  设区的市佛教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7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证延期申请表》相应处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填写《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证延期申请汇总表》后附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及时报送省佛教协会。

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佛教协会一次性书面告知,并退还其材料。

第十五条  省佛教协会收到设区的市佛教协会申报的《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证延期申请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后于15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结。

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省佛教协会一次性书面告知,并退还其材料。

第十 《佛教教职人员证》损毁或遗失的,持证人应填写《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证遗失补办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后,逐级报送至省佛教协会申请补办:

(一)戒牒(复印件1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近期正面免冠剃除须发僧装白底或蓝底2寸彩照(2 张);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补办的教职人员证书有效使用日期和原证书一致,且按照证书的有效期正常办理延审手续。

第十七条  省佛教协会收到补办申请材料后进行核对,符合补办条件的制作《佛教教职人员证》,扫描登记后发放。

第四章  履职及信息变更程序

第十八条  佛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跨设区的市从事佛教教务活动,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山东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执行。未按照上述条款执行且离开备案或常住的佛教团体、佛教院校或佛教活动场所二年以上,未报备变更信息的,省佛教协会通过在本会的网站、公众号等平台上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告后,按自动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处理。

(一)经我省备案的佛教教职人员离开我省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佛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和前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并分别向两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满一年的,应提交《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转出申请表》,并提供《佛教教职人员证》复印件向离开地的属地的佛教团体提交转出申请,并逐级报送至省佛教协会,省佛教协会在收到申请材料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相应佛教团体应当将转出的教职人员情况及时向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报告。

(二)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的佛教教职人员来我省从事宗教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和前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团体同意,并分别向两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满一年的,应提供离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团体同意来我省常住的证明文件、《佛教教职人员证》复印件,向拟常住的佛教团体、佛教院校或佛教活动场所属地的佛教团体提交《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转入申请表》,并逐级报送至省佛教协会。省佛教协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核并以适当方式进行考察、考核。通过后,省佛教协会作出书面答复,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相应佛教团体应当将转入的教职人员情况及时向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报告。

(三)在我省依法获得备案的佛教教职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从事佛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和前往地的佛教团体同意,并分别向两地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满一年的,须填写《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跨市变更申请表》,并向拟前往常住的佛教团体、佛教院校或佛教活动场所属地的佛教团体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拟前往地设区的市佛教团体收到申请后,向离开地设区的市佛教团体书面征求意见。同意的,出具书面同意函,拟前往地的设区的市佛教团体接收该教职人员;不同意的,出具书面不同意函,拟前往地设区的市佛教团体不得接收该教职人员。

拟前往地设区的市佛教团体收到离开地设区的市佛教团体书面同意函后,及时向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报备申请,并将人员变更信息录入《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跨市变更申请表》。设区的市佛教团体每年二次将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市从事宗教活动一年以上的教职人员变更信息,报省佛教协会。

相应佛教团体应当将转入或转出的教职人员情况及时向相应宗教事务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九条  在我省备案的教职人员因参访、修学、培训等原因需外出挂单(不满一年)的,应当执行佛教教职人员临时挂单报备制度。

(一)跨省挂单进行参访、修学、培训超过三个月不满一年的,由离开地和前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团体进行报备。

(二)省内跨设区的市进行挂单进行参访、修学、培训超过三个月不满一年的的,向离开地和前往地设区的市佛教团体进行报备。

(三)设区的市佛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的佛教教职人员临时挂单报备信息和汇总材料。

二十  佛教团体、佛教院校或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的佛教教职人员履职情况和信息变更资料库,教职人员所在地的佛教团体汇总材料,每年二次(4月、11月)报省佛教协会。

第五章  惩戒及退出程序

 二十一  佛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所在的佛教团体、佛教院校或佛教场所给予劝诫,令其自省悔过;劝诫不改者,由教职人员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组织或所任职的佛教团体会长办公会集体给予暂停教职人员资格惩处,其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团体暂扣戒牒和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处理。情节较重或构成犯罪的,由省佛教协会依法取消其教职人员资格,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报备,并在省佛教协会网站、公众号等平台上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违犯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言论的;

(四)涂改、伪造戒牒或佛教教职人员证书的;

(五)无故逾期且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的;

(六)离开原备案或常住的佛教团体、院校或场所一年以上,违反本细则第十八、十九条内容,未进行报备变更信息的;

(七)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或政策的。

二十二  佛教教职人员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后,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由原作出惩处决定的寺院或佛教团体按照作出惩处决定的程序,撤销原惩处,发还戒牒和《佛教教职人员证》。

第二十  佛教教职人员被取消教职人员资格,或自愿放弃、圆寂及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由所在的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活动场所向属地佛教团体提出申请,经属地佛教团体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于三个月内将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逐级报送至省佛教协会,并于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时限内申请注销备案,吊销其《佛教教职人员证》。

佛教教职人员被取消教职人员资格,或自愿放弃、圆寂及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由所在佛教团体、佛教院校或佛教场所收缴戒牒或提供相应材料说明,逐级报送至中国佛教协会声明戒牒作废。

 二十四  佛教教职人员所在佛教团体、佛教院校或佛教活动场所提出注销备案申请时,根据情形不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1.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意见书或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原件和复印件2份);

2.教职人员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 份);

3.《关于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2 份);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有《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劝诫或暂停其教职人员资格后仍不悔改的:

1.教职人员所在佛教团体、佛教院校或佛教活动场所相应的民主管理组织劝诫或暂停其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 份);

2.教职人员所在的属地佛教团体常务理事会取消其教职人员资格的意见(原件和复印件2 份):

3.教职人员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4.《关于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申请》(原件和复印件2 份);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因自愿放弃、圆寂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1.教职人员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 份);

2.《关于取消佛教教职人员资格的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2 份);

3.本人自愿放弃教职身份的需本人提供书面意向材料(原件和复印件2份);

4.因圆寂需注销教职身份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2 份);

5.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2 份);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十五  县(市、区)佛教团体收到教职人员注销申请材料后,7日内完成审查,在申请的材料相应处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佛教团体汇总相关材料,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及时报送设区市佛教团体。

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佛教团体一次性书面告知,并退还其材料。

第二十  设区的市佛教团体收到教职人员注销申请材料后,7日内完成审查,在申请的材料相应处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佛教团体汇总相关材料,附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及时报送省佛教协会。

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佛教团体一次性书面告知,并退还其材料。

第二十 省佛教协会收到教职人员注销申请材料后及时对相关材料组织审核,并以调研、约谈或走访等形式对拟申请注销的教职人员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程序通过后,省佛教协会报送省宗教事务部门进行注销备案。

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省佛教协会一次性书面告知,并退还其材料。

第二十 收到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注销备案函后,省佛教协会在省佛协网站、公众号等平台上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佛教团体、佛教院校和佛教活动场所须对认定的佛教教职人员履行服务、教育、管理、监督、考核的职责,并做好认定前资格审查和考核培训工作。

三十 佛教教职人员认定每年定时集中办理,即由各县(市、区)佛教团体收集整理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每年二次集中报送(上报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和10月31日),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受理申报材料。

三十一 本细则规定的时限均按工作日计算。

三十二 本细则由山东省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三十三 本细则自2022年9月2日起实行。2020年8月实施的《山东省佛教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奖惩与退出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及相关表格请至省佛协网站在线服务栏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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