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五人到六十人
初转法轮之后,五位比丘陆续有所证悟,这是历史上第一个僧团(Saṅgha)的雏形。
但僧团的快速扩张,发生在之后极短的时间内。
鹿野苑说法后不久,一位名叫耶舍(Yasa)的富商子弟来到佛陀处。《律藏·大品》记载,耶舍在一个夜晚从奢华的家中出走,辗转来到鹿野苑,听了佛陀的说法后,当下出家。随后,他的四位好友也陆续加入;再往后,他的五十四位旧识也相继出家。
这一轮,僧团一下子扩展到了六十人。
佛陀随后向这六十人说了一段话,这段话在后来的佛教传统中被反复引用,被认为是佛陀发出的第一道”传教令”:
“比丘们,去吧,为了众多人的利益而行脚,为了众多人的幸福和安乐而行脚。出于对世界的悲悯,为了天人的利益、福利和安乐而行脚。两人不要走同一条路。”
这句话,标志着佛教从一个小圈子的修行团体,变成了一个向外传播的宗教运动。
二、”僧团”究竟是什么
“僧团”对应的巴利文是”Saṅgha”(梵文:Saṃgha),这个词在佛教之前的印度社会里早已存在,指的是一种平等成员组成的自治议事共同体——当时印度部分地区的政治形式就是这种”共和制”的”刚哈”(saṅgha/gana),释迦族本身也是这种政体。
佛陀借用了这个词,把他的修行社群命名为”僧团”,这不是偶然的选择。它暗示了一种重要的结构原则:
僧团不是以佛陀为绝对权威的等级制机构,而是一个依”法”(Dhamma)和”律”(Vinaya)运作的平等共同体。
《长部》第16经(《大般涅槃经》,Mahāparinibbāna Sutta)记载,佛陀在临终前曾明确拒绝指定继承人,他说:”我已经把法和律留下了,在我入灭之后,它们就是你们的导师。”
这句话,在制度史上意义深远。它意味着佛陀有意让僧团成为一个”无君”的组织——没有最高权力的个人,只有共同遵守的规则。
三、僧团的”宪法”:戒律的形成
僧团有规则,这些规则被称为”戒律”(Vinaya)。
但戒律不是在建团之初一次性制定的。据《律藏》记载,每一条戒律的制定,都有一个具体的缘起——某位比丘做了某件事,引发了问题,佛陀随后制定了针对这件事的规则。
换句话说,戒律是从实际问题中逐渐生长出来的,而不是事先设计的。
这种方式,使早期僧团的制度演变过程保留了相当的历史真实性。《律藏》中充满了各种具体事件的记录:某比丘在施主家吃饭太多,某比丘和女居士走得太近,某比丘在雨季独自行脚……每一件小事后面,都跟着一条新的戒律。
到后期,这些戒律被整理为固定的条目——巴利文上座部的传统中,比丘需要遵守的戒律共有227条(bhikkhu pātimokkha),比丘尼则有311条。
四、僧团的社会构成:一个颠覆性的机构
早期僧团在印度社会中有一个极为特殊的地方:它基本上无视种姓。
在当时的印度社会,种姓是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架构——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个阶层之间,在饮食、通婚、宗教仪式等一切领域都有严格的隔离。
但僧团不按这套逻辑运作。《中部》第98经(《婆私吒经》)中,佛陀明确说:人的高低,不取决于出生,而取决于行为(kamma)。在僧团里,一个首陀罗出身的比丘,和一个婆罗门出身的比丘,在礼仪和戒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
这在当时是一个具有冲击性的立场。
尽管如此,需要注意的是:僧团并非完全消解了所有的社会差异。在实践中,受戒年数(”戒腊”)仍然是排座次的依据,而且出家人和在家人(upāsaka/upāsikā,男女居士)之间,始终维持着明确的区分。僧团颠覆的是”出生决定地位”,但它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内部秩序。
五、僧团与社会的关系:依存结构
早期佛教僧团有一个与印度社会其他宗教团体不同的显著特点:它没有自给自足的经济基础,而是依赖在家信众(upasakas)的供养生存。
比丘每日出门托钵乞食,这不仅仅是谦卑的表现,更是一种结构性安排:它迫使僧团必须与社会保持日常的接触,同时也使在家信众可以通过布施(dāna)积累功德,双方形成了一种互惠的关系。
这种”僧团—在家信众”的双轨结构,是佛教能够在印度社会中长期存续的关键机制。僧团提供法的传授和精神引导;在家信众提供食物、衣物和庇护场所。两者缺一不可。
这也是为什么,佛陀在世时就开始大力发展在家信众群体,而不是只专注于出家人的修行。
六、女性与僧团:一个复杂的历史问题
早期僧团最初只有男性成员。根据《律藏·小品》(Cullavagga X)的记载,佛陀的姨母摩诃波阇波提(Mahāpajāpatī Gotamī)三次请求出家,三次被佛陀拒绝。最后在阿难陀(Ānanda)的劝说下,佛陀才同意建立比丘尼僧团,但同时附加了”八敬法”(aṭṭha garudhammā)——八条要求比丘尼服从比丘的规定。
这段记载的历史可信度,在现代学术界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三次拒绝”和”八敬法”是后代僧团为压制女性地位而追加的叙事;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它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对于女性出家的真实疑虑。
无论如何,历史结果是清楚的:比丘尼僧团确实建立了,并在印度延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它的存在本身,在当时的印度社会背景下,就已经是一种突破。
七、僧团制度对印度历史的影响
从历史视角来看,早期佛教僧团的制度设计,开创了印度社会史上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形式:
它不依附于种姓,不依附于祭祀权威,不依附于世俗政权,却能在这三者之间找到一个稳定的位置。它用”法”和”律”代替了”神意”和”血统”,用”供养—说法”的交换代替了”祭祀—神恩”的交换。
这种组织形式的出现,为后来的耆那教、以及更晚的印度其他宗教团体提供了参照模板。而在它之后两三个世纪,阿育王将这种模板提升到了国家支持的层面,使佛教僧团完成了从地方性社群到跨地区宗教网络的跨越。
但那是后话,留待后面的问题来讲。
史料与学术参考
· 巴利文《律藏·大品》(Mahāvagga I-II)——僧团形成、耶舍出家、传教令的原始记录
· 巴利文《律藏·小品》(Cullavagga X)——比丘尼僧团建立的叙述文献
· 巴利文《长部》第16经《大般涅槃经》——佛陀拒绝指定继承人、以”法与律”为导师的临终遗言
· 巴利文《中部》第98经《婆私吒经》——佛陀论种姓与行为的关系
· I.B. Horner《早期佛教中的女性》(Women Under Primitive Buddhism,1930)——比丘尼僧团历史的开创性研究
· Gregory Schopen《骨灰、骨骼与佛陀》(Bones, Stones, and Buddhist Monks,1997)——从铭文和考古材料重建早期僧团的实际运作
· Johannes Bronkhorst《大摩竭陀》(Greater Magadha,2007)——佛教僧团在印度东部地区兴起的历史背景
下期预告:
第14问——佛陀最重要的几位弟子是谁?他们各自代表了什么?